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终止手续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4-08
  • 阅读量:1691
  • 作者:医保处
  •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终止手续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财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亡故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办理工作予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亡故后,用人单位应在次月28日前持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办理完毕后,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申领手续。

    三、凡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申领手续。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壁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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