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4-08
  • 阅读量:1656
  • 作者:失业处

  •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根据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适用本指南。
    三、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分为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收、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失业人员及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

    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件管理等。
    第一节 参保登记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为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手续,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项目。对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节 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归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变更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内容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二)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三)单位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地址跨统筹地区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机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予以核准后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登记证件管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制定的样式进行统一印制,统一编码,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管理发放,由参保单位保管使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失业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四)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审核通过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
    五、参保单位如果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应及时向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收

    失业保险费征收包括缴费申报与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与收缴欠费等。
    第一节 缴费申报与受理
    一、参保单位按规定定期办理缴费申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3.1),并提供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及时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进行人员变动缴费申报,填报《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增减情况申报表》(表3—2),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予以受理。
    三、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联动机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当要求其必须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手续。未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统筹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统一征收,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缴费申报手续,减少缴费申报环节。
    第二节 缴费核定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3一1)及有关资料,确定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在审核缴费基数时,可根据参保单位性质与其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对照。审核通过后,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盖章,并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留存。
    二、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和统筹地区上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再按规定进行结算。
    三、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缴费申报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参保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同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为新增参保人员记录相关信息。
    四、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核定结果,形成《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3),并以此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依据。
    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统筹地区,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审核结果制成《失业保险费核定征收计划表》(表3—4)提供给征收机构。
    第三节 费用征收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以《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
    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依据。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开具委托收款书,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采取其他方式征收的。以支票或其他方式实施收款。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依据实际到账情况入账,开具基金专用收款凭证,并及时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
    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统筹地区,应以《失业保险费核定征收计划表》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依据。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与征收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按月向征收机构提供核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应缴费数额及其他相关情况,并根据征收机构按月提供的失业保险费到帐信息,做入帐处理。
    二、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日期、原因等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 收缴欠费
    一、参保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5)。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欠费。对拒不执行的,提请劳动保障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表3—6),要求参保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要求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二、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企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其申请办理缓缴审批手续,签定分期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分立各方分别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单位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并签订补缴协议。
    三、缴费单位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及时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缓缴审批手续,核定缓缴期限。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限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缓缴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四、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五、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欠费单位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核销处理信息,编制参保单位缴费台账,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

    第四章        缴费记录

    缴费记录包括建立记录、转出记录、转入记录、停保和续保记录及缴费记录查询等。
    第一节 建立记录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记录,通过填写《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登记表》(表4.1)和《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记录登记表》(表4.2),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详细的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
    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统筹地区,征收机构与经办机构应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征收机构应对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规定的各险种费率按比例进行分账,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征收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及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详细、完整的记录。
    二、缴费记录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单位缴费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编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单位性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单位专管员及其联系电话、单位主管部门、所属行业、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开户银行及其账号、职工总人数、农民工人数、单位工资总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参加失业保险时间、单位第一次缴费时间、缴费起始年月、缴费截止年月、单位应缴金额、个人应缴金额、单位实缴金额、个人实缴金额、单位欠缴金额、单位欠费起止年月及各时段欠缴金额、个人欠缴金额、个人欠费起止年月及各时段欠缴金额、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等。
    (二)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编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社会保障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用工形式、参加失业保险时间、本人第一次缴费时间、本人缴费起始年月、本人缴费截止年月、实际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累计缴费月数、本人缴费工资、本人应缴金额、本人实缴金额、本人欠费金额一本人欠费起止年月及各时段欠缴金额、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等。
    第二节 转出记录
    一、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迁或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统筹地区经分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迁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3),并提供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4),并提供转迁职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
    四、转出单位或转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迁出手续时有欠费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其补缴迁出当月及以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欠缴部分)、滞纳金及罚款,补清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第三节 转入记录
    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迁入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个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迁入的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为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缴费记录。
    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迁入的,迁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迁入单位提供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趴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迁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迁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迁入职工个人提供的《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迁入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第四节 停保和续保记录
    一、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退休、死亡等原因中断或终止缴费,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变动信息,及时确认单位及其个人缴费记录,并将其个人缴费记录予以注销或封存。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其所在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增加信息,并在确认以前其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后,继续进行个人缴费记录。
    第五节 缴费记录查询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服务窗口、咨询电话等方式向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提供缴费情况的查淘服务。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应根据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复核,如需调整的,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同时,将复核结果通知查询单位或职工个人。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于缴费年度初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将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反馈给职工个人,以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第五章        待遇审核与支付

    待遇审核与支付包括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补助金审核与支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核与支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以及待遇支付记录等。
    第一节 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补助金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保险金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失业人员的档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所在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其清算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表5一1),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设计式样、统一印制,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发放管理。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视同求职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只能登记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告知失业人员,说明原因,并建议其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四)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要求其本人按月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医疗补助审核与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其享受失业保险金10%的标准发放医疗补助金。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报销住院医疗费的70%,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因社会公益事业致伤、病的,可以享受不超过本人l 8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医疗补助金。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资格及医疗补助金数额,并按规定计发。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
    (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他金。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死亡失业人员的家属提出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他金的申请予以办理,并要求其出示下列相关材料: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3.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4.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确定补、助标准,并据此开具丧葬扑助金和抚恤金单证,一次性计发。
    第二节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审核与支付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后,由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记录、失业证件复印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复印件、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应提供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批准的本人参加职业培训的申请报告、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本人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计算应予报销的数额,予以报销。
    第三节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核与支付
    一、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件;
    (二)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约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提供的资料,以及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记录进行审核。经确认后,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四节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迂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为其本人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5.2)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转入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期限为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月数。
    第五节 待遇支付记录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应将支付的相关信息作相应记录。

    第六章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通过准备书面资料、新闻媒体、设立服务窗口、咨询电话等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参保缴费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咨询服务,免费发放失业保险宣传资料。同时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再就业服务和统计工作,并按规定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包括档案资料的归档、查阅、借用、转递、销毁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问的档案,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记载、归档等,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批管理制度,严格交接手续。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和销毁。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各种原因丧失领取资格,或者领取期限届满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其档案内注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并加盖公章,然后将档案移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妥善管理。
    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档案,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保管。

    第七章        财务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财务管理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预算、决算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定期与财政部门和银行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予以调节,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一节 收入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等到账信息予以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相应记录。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收入户存款及时转入财政专尸。
    三、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按规定需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的,迁入地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失业保险费用到账情况进行相应记录。
    第二节 支出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资金的到账情况。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款项从支出户予以拨付。
    三、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按规定需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的,迁出地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相关材料,与迁入地经办机构确认开户行、账号、机构名称后,从支出户支付有关失业保险费用。
    四、对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等款项,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及时拨付。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账凭证。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根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失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等,填制记账凭证。
    (二)“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形成的利息,根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和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及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填制记账凭证。
    (三)划入财政专户的财政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及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填制记账凭证。
    (四)划入收入户的转移收入,根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材料,填制记账凭证,同时登记备查。
    (五)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根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六)滞纳金及其他收入,根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二、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一)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他费用等项支出,根据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及相关发放资料等,填制记账凭证。
    (二)转移支出,根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等,填制记账凭证。
    (三)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根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等,填制记账凭证。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利息等)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以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三、按规定用结余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以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填制记账凭证。
    四、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收入户存款日记账”、“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和“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五、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定期将“收入户存款日记账”、“支出户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将“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与财政部门对账单核对,若发现有差额,应及时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银行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节 预算
    一、年度终了前,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及对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五节 决算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与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国库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二、年度终了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章        稽核监督

    第一节 稽核
    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被稽核单位:
    (一)根据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二)根据对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举报确定;
    (三)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四)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五)根据其他有关情况确定。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7-1),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一)核查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核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核查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是否及时足额补缴欠费;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表7-2),全面记录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单位在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据实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3),并在稽核结束后l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六、对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按照《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予以整改、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下达《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填制《社会保险稽核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7—4),送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处罚。
    七、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失业人员丧失享受待遇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内部监督
    一、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设立的稽核监督单位依据拟订的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二、工作计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审核是否真实;
    (二)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收、单位及个人缴费记录是否准确;
    (三)抽查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审核的有关材料,验证审核是否按规定办理;
    (四)抽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材料,验证是否按规定支付待遇;
    (五)抽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六)依据有关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章        附则

    一、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有关人员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内部或相互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在转出、转入时须认真复核,确保无误,有关人员均需签字盖章。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刷、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站信息除标注为原创文章之外的皆来自互联网,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站,如相关信息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6-2024 12333bsb.com 伴社保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2020029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