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 发布日期: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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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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