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有什么区别

  • 发布日期: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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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晚育津贴的计算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二、晚育津贴和生育津贴区别


      1、生育津贴领取的时间是3个月,晚育津贴只能领取1个月。


      2、生育津贴是只要符合生育保险要求的职工,全部都可以领取,晚育津贴是指部分符合晚育条件后的奖励工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晚育津贴的。


      3、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三、生育津贴计算


      1、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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