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

  • 发布日期:2016-04-07
  • 阅读量:1959
  • 作者:黄琳
  •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如何就医治疗、进行工伤认定、申报工伤待遇?4月28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黄琳就参保后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作了解读。

      关于工伤救治。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到省直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须先申请同意;旧伤突发病情严重含急诊急救的,可先行治疗,再补办相关手续。

      关于申报流程。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首先要向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向省工伤保险中心提交相关的待遇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工伤保险中心支付相关待遇。

      关于申报时限。单位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单位负担。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机关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机关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申报条件。申报工伤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机关单位、工伤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资料。鉴定结论下达后,对结论不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关于工伤时间界定。2014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公(工)伤或职业病的人员,按我省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直接纳入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③12

      工伤认定流程图

      申报流程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

      申报主体

      机关单位、工伤工作人员本人以及其近亲属

      申报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申报时限

      单位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时提出认定申请,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省人社厅提出认定申请

       

      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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