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劳务派遣”员工待岗期间是否应该发放工资?

  • 发布日期: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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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黄某进入某劳动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300元,同日被派遣到某医院上班(以下简称用工单位)。2019年9月黄某因工作失误,给用工单位造成影响,被用工单位退回。2019年10月用人单位作出决定,要求黄某在家待岗,黄某在家待岗二个月后,没有接到用人单位通知本人上班。2019年12月黄某申诉到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待岗工资、经济补偿。

    申请人请求:1、发放2019年10、11月的待岗工资。

    2、补偿2016年至2019年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本案的焦点:

    待岗工资是否发放

    案例评析:

    本案是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未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引发的争议,解决这个争议,必须明确这样两个问题:

    一、用工单位因黄某工作失误将劳务派遣工退回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工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其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而且在2019年10月至12月申请人是因为失误对用工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被退回用人单位导致待岗,在此期间,黄某未付出实际劳动。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因黄某工作失误给用工单位造成影响,被用工单位退回至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某派遣公司要求黄某待岗时,黄某仍然于某医院工作从事同样的工种,每月发放同样的工资,黄某在待岗期间也没有到仲裁委提起仲裁,所以对黄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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