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借调到其它公司工作,发生工伤哪个公司负责?

  • 发布日期: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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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胡某是合肥经开区一家餐饮公司的服务员,去年年初,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为保证员工工资收入不降低,同时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经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备案后,该餐饮公司与区内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进行“共享用工”合作,该餐饮公司将包括胡某在内的40多名服务员安排至电子科技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社保缴纳及工资发放仍由餐饮公司负责。

    但是,2020年3月16日,胡某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作业时,不慎踢到架子下的轮子制动装置,导致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趾骨骨折。

    随后,该餐饮公司为胡某向人事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劳动合同书、“共享用工”合作协议、胡某工友手写的受伤经过证明、初诊病历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该餐饮公司为用人单位认定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其中,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部分由餐饮公司为胡某向合肥市人社局申报,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赔偿部分餐饮公司与电子科技公司协商处理。”

    法律评析

    共享用工的工伤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输出单位和输入单位可以自由约定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实践中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要求输出单位一方先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向输入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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