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劳务派遣,违法!

  • 发布日期: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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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例

    2019年10月,蔡某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录用,派遣到另一家公司做保洁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明确蔡某的工作时间是上午7:30至11:30,每周休息一天,工资按每小时30元核算。干了一段时间后,蔡某发现自己下午没事可做,于是找到公司,提出要延长工作时间,可得到的回复是:她被派遣去做保洁员是非全日制用工,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再延长工作时间。于是蔡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劳务派遣可以是非全日制用工吗?

    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蔡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期限与用工方式都有错误。

    解    答: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蔡某订立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同时,劳务派遣公司让蔡某去做非全日制用工的保洁员,也是违法的。

    劳务派遣公司招用蔡某将其派遣到另一家公司做保洁,双方约定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工资按小时核算,这样的用工形式,的确是非全日制用工。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因此,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应予纠正。

    依 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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