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社保,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发布日期: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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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介绍:

    李某:未签劳动合同 产假期间强行辞退

    李某称,其于2017年11月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约定月平均工资为16000元左右。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发放过工资,但为其购买了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

    2018年4月底李某开始休产假,并于2018年5月生产。该贸易公司未落实生育带薪假,于2018年7月张某口头将其强行辞退,随后未再为其购买社保,并恶意不配合社保正常减员工作。故诉请要求该贸易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产假工资等合计29万元,并开具离职证明。

    公司:李某系股东恋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某贸易公司回应称,双方自始至终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李某与公司股东张某是恋人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并生育女儿。李某偶尔以老板娘的身份到公司办公室,但无在公司实际工作,并非公司员工。且公司只是一个普通档口,一个月都赚不到16000元,也从未聘请过总经理助理,跟事实完全不符。

    公司称李某是为了可以享受生育补贴和保障要求到公司参保,费用由张某负担,实际上被告公司只有李某参保,其他员工都没有参保;若李某是公司员工,长达半年时间未领取过工资,期间无任何异议,不符合常理,且双方的多次商讨及微信中是李某要求被告帮忙买社保而不是基于员工的关系而购买社保。故不同意李某的请求。

    法院判决:李某提交证据不足,法院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12月,李某与某贸易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分别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审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某贸易公司否认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李某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故李某负有基本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从上述规定来看,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是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劳动者需要进行初步的举证,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的陈述,法院裁决如下:

    首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由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而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固定的工资收入。;

    其次,如李某所称,其于2017年11月1日入职,2018年7月30日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告从未向其支付过劳动报酬,其亦从未向被告主张过劳动报酬,与常理不符;

    再次,关于某贸易公司为李某缴纳2017月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是李某要求被告帮忙买社保而不是基于员工的关系而购买社保,可知原告的社保费用由个人垫付,并非依据一般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社保关系作为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必定依据,据此,李某与某贸易公司的社保关系不能必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综合上述分析,李某与某贸易公司之间的社保关系不能必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某贸易公司无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缴纳社保的主体是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会保险,则是依法不予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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