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延长试用期,对吗?

  • 发布日期: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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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于某于2018年11月26日进入无锡某公司担任项目总监,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80%。

    2019年2月23日,在未与于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公司向于某发出通知,称根据于某在试用期内的业绩达成情况,认定其实际能力未达到转正要求,故延长试用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3月23日,公司通知于某,称因于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即日起与于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某认为公司违法,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公司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于某工资差额和赔偿金。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公司与于某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但3个月试用期即将期满时,公司与于某未协商一致即单方提出延长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需向于某支付工资差额。其后,公司在违法延长的试用期内,以于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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