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协议》不能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 发布日期: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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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劳动仲裁和法院同样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工作情况,劳动报酬的取得,日常工作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等确认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是随便一份《承揽协议》就可以替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

    案例

    2016 年 4 月,马某入职某铝业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个人社会保险。2018 年 4 月,铝业公司与包括马某在内的每一位从事铝锭生产人员各签订一份《承揽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8 年 8 月,马某在工作时摔倒致骨折入院治疗,出院后申请工伤认定受阻成讼,请求确认其与某铝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在用人单位铝锭生产车间从事劳动生产并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不能因双方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即否定双方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达成某铝业公司向马某支付补偿款 5 万元的协议。

    广东高院指出,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而与员工签订承揽协议,实际履行中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并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现和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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