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的工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

  • 发布日期: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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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关心退休的人都听说过“视同缴费”这个词,到底什么情况下才算”视同“?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相关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1995]74号)规定: 本方案施行后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方案施行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原则上可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986年10月实行缴费)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和原固定工自1992年9月实行个人缴费以来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企业和职工个人对欠缴养老保险费时间按规定补缴后,仍可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2007〕36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各种折算工龄均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所以说:并不是你的所有工龄就能认同为“视同缴费”,办理退休手续时,审核老师会根据你的档案和系统记录,综合判定哪些工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如果有通过补缴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的,老师会提醒你去找原单位补费,按规定补缴后,仍可视同缴费年限。 

    另:民办老师没有转为正式工且缴费,也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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