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 发布日期: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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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三项:一是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二是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三是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

    工作指导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主要包括: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调解仲裁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并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调解组织(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和仲裁机构及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完善调解仲裁制度和工作机制;指导调解仲裁办案工作等。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是具有行政指导性质的工作指导,而非行政领导;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是对调解仲裁工作的宏观指导,而不是对仲裁委员会处理具体案件的行政干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依照该规定,本条将调解仲裁工作的行政指导职责具体赋予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组织协调处理职责

    跨地区的重大争议,是指因争议的发生或处理涉及不同地区的多个仲裁委员会的重大争议。有影响的重大争议,是指争议涉及当事人众多,或者社会影响大、敏感度、关注度高的争议。跨地区或有影响的重大争议的处理往往需要协调不同地区的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司法机关或者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而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存在行政层级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不论是从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公平公正的角度,还是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都应当及时统筹组织、协调一致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本条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的组织协调处理职责。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建立重大劳动争议的及时报告制度。《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规定:“要及时将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特别是集体争议案件,报告上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大劳动争议的报告制度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更好地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争议奠定了基础。

    仲裁员的管理培训职责

    仲裁员是独立、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人员,既是劳动人事争议定纷止争的裁决者,法律实施的践行者,又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法治文化的传播者。仲裁员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本规则对此进行了系统的制度设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仲裁员的管理是宏观管理,主要是仲裁员名单备案制度、仲裁员职业保障机制和仲裁员证、仲裁徽章的制作、发放等管理制度,具体体现为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是仲裁公正的基石。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对仲裁员培训的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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