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社保关系转移到河南?

  • 发布日期: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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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第四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河南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河南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河南省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如有其他问题,可向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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