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涉及工伤的谣言

  • 发布日期: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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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谣言一

    已享受停工留薪期,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正解: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设立停工留薪期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是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对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

    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带薪连续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谣言二

    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因工伤发生的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正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谣言三 

    发生工伤超过1年时限,就无法再申请认定工伤!

    正解: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并不意味工伤超过1年时效,就一定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中扣除。一是不可抗力;二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是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是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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