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养老机构“伤老”最高拟罚20万

  • 发布日期: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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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家养老能享受啥服务?机构养老有啥标准?医养结合将如何规划?525日,记者获悉,《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人均不少于0.2m

      养老要想搞好,用地得有保障。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我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按照人均用地须不少于0.2平方米的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每个县(市、区)应当至少建有一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乡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建设一所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站。

     

    【居家养老】要能提供助餐、助浴、助行等服务

      居家养老,是不少老人愿意选择的养老方式,此次对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给予明确。

      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我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居家护理、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安全指导、应急救助等;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

      此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供定期免费体检、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等服务,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常用药提供用药方便。

     

    【机构养老】收费标准要明晰明确

      养老机构是养老的重要保障之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机构养老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养老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主体相关资质、从业人员资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

      另外,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三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在十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

     

    【彩票公益金】55%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我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同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养老服务组织使用水、电、燃气、供暖、通信,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使用有线电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需要缴纳的供水、供电、燃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予以减免。

      我省还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并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免费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服务组织执业人员每年专业培训时长不得低于六十个学时。

     

    【责任】歧视侮辱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最高或将被罚20万元

      违反相关规定咋办?《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就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其中,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难以恢复养老服务设施用途,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消相应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以欺骗等方式诱导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消费,或者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销售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罚款;销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销售金额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民政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经营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民政部门可责令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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