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 发布日期: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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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 
        二、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供依法批准成立或核准执行的文件、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时需提供新参保人员用工合同、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1张。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于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工资低于当地(省辖市)职工平均工资(我市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31元)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据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自愿在一定比例范围内选择自己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我市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个人月缴最低303.8元,最高1012.4元)。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从河南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七、养老金计算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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