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 劳动能力鉴定 二、办理程序 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组织现场体检→组织专家小组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鉴定结果。 三、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四、申报材料 1、劳动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红章); 7、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期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六、收费标准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200元。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300元。 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 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每人次300元。 七、收费依据 《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焦价费字〔2003〕49号) 八、受理地点 市人社大厦6楼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 九、联系电话 8826925、8826933 十、有关说明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病退、护理依赖程度、伤病因果关系、辅助器具配置、延长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遗属补助等类别,在填写《申请表》时须注明。 2、病退鉴定目前每年组织鉴定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