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政策

  • 发布日期:2016-04-07
  • 阅读量:2116
  • 一、办事项目

    劳动能力鉴定

    二、办理程序

    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组织现场体检→组织专家小组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鉴定结果。

    三、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四、申报材料

    1、劳动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红章);

    7、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期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六、收费标准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200元。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300元。

    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

    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每人次300元。

    七、收费依据

    《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焦价费字〔2003〕49号)

    八、受理地点

    市人社大厦6楼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

    九、联系电话

    8826925、8826933

    十、有关说明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病退、护理依赖程度、伤病因果关系、辅助器具配置、延长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遗属补助等类别,在填写《申请表》时须注明。

    2、病退鉴定目前每年组织鉴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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