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二、办理程序
工伤资格确认→费用单据初审→填制结算明细表→编制结算汇总表→编制拨付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伤与生育保险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核→财务稽核科拨付。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5、《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6、《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
7、《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
四、申报材料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一)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主诉页、长期和临时医嘱、检查和化验单据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工伤职工在门诊、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经办人员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诊断证明书;
2、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医保联);
3、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
4、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5、其他资料。
(三)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的审核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内容。经办人员受理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核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2、规定的其他资料;
3、劳动能力鉴定发票。
五、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地点
市人社大厦二楼服务大厅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8号窗口(工伤与生育保险管理科)
八、联系电话
8826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