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7-15
  • 阅读量:2237
  • 各县(区)医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2016年度我市各类参保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市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37元,2016年度市、县(区)各类参保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最低为2182元(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8%(其中个人为2%)。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3637元,缴费费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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