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 发布日期: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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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范围

    符合下列提取条件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非本市行政区域常驻户口或农业户口的;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4、本市居民户口,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以中心业务系统停缴时间为依据);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6、到高校上学的;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由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和各种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俗称冠脉搭桥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的;

    2、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满一年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发票能在当地税务网站上查到购房信息,且信息一致);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购房协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不动产票据;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及村委会同意建房证明,建造房屋预算证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进度必须达到一半以上且勘察人员出具勘察证明。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大修证明、施工单位出具的房屋预算证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进度必须达到一半以上且勘察人员出具勘察证明。

    如需贷款,借款人账户需留三个月公积金余额。

    (二)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金领取证、退休工资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除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行政区域常驻户口或农业户口的,提供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到高校上学的,提供入学证明(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6、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情况办理。

    (四)因九种重大疾病或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

    1、患九种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医院诊断证明、出院结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出院结算费用发票需经医保部门报销);

    、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及家庭收入证明;

    职工申请时提供的费用清单时间至提出申请时间不超过一年。

    (五)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

    1、偿还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0天以内的贷款余额表并加盖银行印章;

    2、偿还公积金贷款提供10天以内的贷款余额表并加盖银行印章。

    (七)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提供调动手续(行政关系或工资转移证明、外地市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满一年的(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合同、支付房租租金票据、婚姻证明、无房证明、个人及配偶征信证明。(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缴纳证明、出租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婚姻证明、无房证明、个人及配偶征信。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提供职工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内容需包含公积金继承)。

    三、申请时效:

    (一)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从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五年以内。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的,从过户之日起五年以内。

    (三)自建、翻建住房的,以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大修住房的,自安全鉴定报告领取核发之日起一年内。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工程进度必须达到一半以上。

    (四)因九种重大疾病或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申请时提供的费用清单时间至提出申请时间不超过一年。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初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人员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初审时,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的身份通过身份证识别系统进行查证,对购房合同或房产证通过房屋产权交易部门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对购房发票通过税务系统进行核实,对其他资料和提取金额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导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

    (二)审批

    审批人员对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受理人员受理情况进行再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签注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

    (三)信息录入并办理支取手续

    根据审批人审批意见,经办人员进行信息录入,打印支取单据一式三份(业务科1份、财务科1份、个人1份)。支取单据打印完毕后,工作人员将一个承诺期限内受理的提取业务统一汇总,制成“提取明细表”一式三份(业务科1份、财务科1份、银行1份),财务科凭“提取明细表”、“支取单”开具转账支票,银行根据“支票”及“提取明细表”转账。

    五、整理归档

    承办人按规定对提取资料整理归档。

    六、本业务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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