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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形成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比例。
将现行的“国产特殊材料首付15%,进口特殊材料首付20%,然后再按比例分段报销”调整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不分国产和进口,统一先由个人负担20%,然后再按比例分段报销。同时,对冠脉支架等25种一次性医用材料明确了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价,未明确最高支付限价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暂定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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